| | 首页 | 书信 | 论文 | 总结 | 节日 | 短信 | 报告 | 公文 | 党建 | 教案 | 评语 | 思想汇报 | 工作计划 | 文秘写作 | | |
![]() |
|
| 您现在的位置: 范文网在线 >> 范文中心 >> 文秘写作 >> 文书 >> 正文 |
|
|||||
| 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| |||||
章 总 则 条 为规范本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,保障市区低收入住房 家庭的 住房需求, 《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 的若干意见》(国发〔2007〕24号)、《廉租住房保障办法》(建设部 、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、监察部、民政部、财政部 、国土资源部 、 银行、 税务总局、 统计局令第162号)和 政策、法规, 本市市区 ,制定本办法。 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廉租住房的保障和管理。 条 市建设局为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主管 ,市房产管理局 本市市区廉租住房建设管理的 实施工作。街道办事处或镇![]() ![]() 市区廉租住房申请的受理工作。区建设局、民政局 市区廉租住房申请的核查等 工作。市发展和改革局、市监察局、市民政局、市财政局、市国土资源局、市规划局、市物价局等 , 《关于印发揭阳市 住房保障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》(揭府办[2007]85号)规定的职责分工, 本市市区廉租住房的 工作。 条 市区廉租住房建设计划由市房产管理局会同 行政 拟定,报市![]() 批准实施。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 行政划拨 供应。各 ![]() 应当在建设廉租住房行政事业性收费等 按廉租住房政策 优惠。第五条 市区廉租住房保障 ![]() 货币补贴、实物配租相 的住房保障 。本办法所称货币补贴,是指 ![]() 向符合条件的申请 发放租赁住房补贴,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。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,是指 ![]() 向符合条件的申请 直接 住房,并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。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家庭为市区廉租住房保障 。 章 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第六条 揭阳市市区廉租住房资金专户,其来源 财政预算安排为主、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,主要包括:(一)市、区(榕城区、东山区、试验区)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; (二)土地出让净收益中 不低于10%的比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;(三)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; (四) 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;(五)社会捐赠的资金; (六) 渠道筹集的资金。第七条 市区廉租住房资金 财政专户管理,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、廉租住房的购建、维修和物业管理, 挪作他用。第八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: (一) 出资收购的住房;(二) 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;(三)社会捐赠的住房; (四)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; (五) 渠道筹集的住房。第九条 新建廉租住房单套户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。新建廉租住房为普通装修,标准为通水通电、有厨房和卫生间配套。 第十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 保障型物业管理。第十一条 市区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价格行政主管 公布的标准 。 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。由市房产管理局 测算市场平均租金,报市物价局核准。 章 保障标准及条件第十二条 市区廉租住房的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。 市 ![]() ![]() 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对保障面积标准![]() ![]() 。第十三条 申请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: (一)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,且连续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6个月 ;(二)家庭 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人均低于或等于8平方米;(三)家庭 均 本市市区常住非农业户口且 居住, 有1人 本市市区常住非农业户口满3年,![]() 户口迁入须满1年;(四)家庭 之间 法定的赡养、抚养或者扶养关系。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孤、老、病、残、革命伤残军人、烈属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 家庭,可以优先申请实物配租。市 ![]() ![]() 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对[1] [2] [3] 下一页 市区廉租住房申请条件适时 ![]() 。 章 申请和审核 第十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,应当提交下列材料: (一)《揭阳市市区廉租住房申请表》; (二)家庭收入情况和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; (三)申请人家庭 户口簿、身份证复印件(验原件);(四)民政 核发的《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》复印件(验原件);(五)军烈属证或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人证或 证件、证明材料的复印件(验原件)。第十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, 下列程序办理:(一)符合申请条件的居民家庭,应当由户主或由户主委托的 完全民事 能力的家庭 向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![]() 提交申请材料。(二)街道办事处或镇 ![]() 收到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材料后,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 查验核实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 的,应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 内容。申请材料齐备的,街道办事处或镇![]() 应当 审核意见,向申请人发放受理凭证,并将 申请材料送交所属的区民政 。(三)区民政 收到申请材料后,应当在6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的收入、人口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文件或 证件、证明![]() 属于 优抚![]() 审核。申请人为残疾人的,需会同区残疾人联合会对残疾人证 审核,出具审核意见,并将 申请材料送交区建设局。(四)区建设局收到申请材料后,应当在6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 审核,出具审核意见,并将 申请材料送交市房产管理局。(五)市房产管理局收到申请材料后,应当在6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 拥有商品房的情况 审核,出具审核意见。(六)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,由区建设局在6个工作日内交由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户籍所在社区或 予以公示,公示期限为15日。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家庭, 区建设局予以轮候登记,书面通知申请人,并向社会公开。经审核不符合条件或者公示异议成立的,区建设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,说明理由。申请人或 居民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,可向市房产管理局 申诉。第十六条 市房产管理局应会同市民政局、区建设局、区民政局、街道办事处或镇 ![]() 对申请人家庭的户籍、人口、收入、住房和建房用地等状况 调查审核。审核 包括查档取证、入户调查、邻里访问 信函索证等。申请人及![]() 和个人应当予以 ,如实![]() 情况。第十七条 市房产管理局 资金状况 货币补贴家庭的入围比例,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 摇号 排序,并 摇号结果向入选家庭发放通知书。市房产管理局 房源状况 实物配租家庭的配租比例,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 摇号 , 入围家庭,并 摇号结果向入选家庭发放通知书。第十八条 收到货币补贴通知书的申请人家庭,由其年满18周岁的家庭 凭该通知书和个人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建设局签章确认,区建设局按月将申请人家庭的货币补贴存入申请人的银行账号。收到实物配租通知书的申请人家庭,由申请人凭身份证到市房产管理局看房、选房;选房后,由其年满18周岁的家庭 凭该通知书和个人身份证到市房产管理局签订实物配租合同,凭身份证和合同办理入住手续,市房产管理局按月收取租金。第十九条 市房产管理局在 配租合同和协议签订后,编制汇总表报市建设局备案,并将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予以公布。 第五章 监督管理 十条 市建设局会同![]() ![]() 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监督检查, 问题 予以纠正。 十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 和退出管理:(一)货币补贴: 1.享受货币补贴的申请人家庭人口、住房、租房情况 ![]() 的,须在30日内到街道办事处或镇![]() 申报 情况;收入情况![]() 的,按年度申报。经街道办事处或镇![]() 核实,区建设局、区民政局审核并![]() 意见,市房产管理局复核审批,对需 月货币补贴额的,自复核同意次月起 月货币补贴额。 再符合发放货币补贴条件的,自不再符合货币补贴条件之日起次月停止向该家庭发放货币补贴。2.区建设局、民政局会同街道办事处或镇 ![]() 对享受货币补贴家庭的人口、收入、住房及租房情况 抽查或 检查, 不如实或不 申报家庭人口、收入、住房及租房情况骗取货币补贴的,应立即停止对其发放货币补贴,并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货币补贴。 (二)实物配租。申请人家庭人口、住房、收入等 情况 时或不再享受低保上一页 [1] [2] [3] 下一页 或优抚待遇的,须每年到区建设局或物业管理 申报 情况。区建设局应会同区民政局和街道办事处或镇![]() 、物业管理 ,对申请人家庭人口、住房、收入等 情况 复核, 跟踪审查机制,![]() 管理。1.在申请人家庭人口变动等情况下,市房产管理局视 情况,可以对申请人家庭住房 调换,并重新签订配租协议。2. 再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, 2年腾退住房的过渡期,过渡期内维持其原租金标准不变。2年过渡期满后,如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市区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,可 承租廉租住房,租金标准不变。过渡期满后,如其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当年市区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,有能力自行 住房条件的家庭,应腾退住房。对拒不腾退的, 届时市场租金标准续租或由市房产管理局向 法院提起诉讼。 十二条 租赁管理:(一)货币补贴。享受货币补贴的家庭 将享受货币补贴租赁的住房转借、转租或擅自 房屋用途,一经 有上述 的,停止发放货币补贴。(二)实物配租。申请人家庭须按配租协议约定按时交纳租金、 使用房屋。申请人家庭 拆改房屋结构或将廉租住房转让、转租、转借他人或 房屋用途,对违反此规定或连续6个月 未交纳房租或无正当理由住房空置6个月的,市房产管理局应将该住房收回并追收未交纳的房租。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收支两条线管理,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 和管理。第六章 法律责任 十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 虚报、瞒报家庭人口、家庭收入、家庭住房情况及伪造 证明的,区建设局、民政局和街道办事处或镇![]() 不予受理,并由市房产管理局 警告;对 登记但尚未 廉租住房保障的,取消其登记;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,![]() 廉租住房保障的,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货币补贴,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,并按市场价格补交实物配租期间的房租。 十四条 各![]() 工作人员应![]() 廉租住房保障程序,![]() ![]() 职责。市建设局、市民政局应公布举报电话,![]() 监督。对玩忽职守、滥用职权、弄虚作假、徇私舞弊人员,依法 处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 第七章 附 则 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。 期至2014年4月30日。上一页 [1] [2] [3] |
|||||
| 文章录入:admin 责任编辑:admin | |||||
| 【发表评论】【加入收藏】【告诉好友】【打印此文】【关闭窗口】 | |||||
| 相关文书 | 最新热点 | 最新推荐 | ||
| 整治市区肉食市场秩序的工作 关于整治市区肉食市场秩序的 市区落实“门前五包”进一步 建设法治县市区的调查与思考 以沿江大开发促进江北新市区 关于市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秦巴山区(四川)六市区域经 关于在市区开展精神文明建设 开展市区国有土地擅自出租改 关于撤销中小城市区级建制的 |
网友评论:(只显示最新10条。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,与本站立场无关!) |
| | 设为首页 | 加入收藏 | 联系站长 | 友情链接 | 版权申明 | | |
![]() |
Copyright (c) 2006-2010 Www.01hn.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范文网在线 版权所有 范文网在线提供书信,论文,总结,节日,短信,报告,公文,党建,教案,评语,思想汇报,工作计划,文秘写作,是您办公写作的好助手! |